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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二终字第0061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延安路1666号,组织机构代码14922279-5。法定代表人:杜庆寿,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杰,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省高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淝河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475108-2。法定代表人:罗朝桂,经理。委托代理人:倪学军,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夏青,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2015年3月30日作出的(2015)瑶民二初字第007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450元减半收取725元,由合肥市同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万庆农审判员  朱治能审判员  陈 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徐基亮附:本案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