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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法民初字第032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胡云文与胡云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云文,胡云权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法民初字第03289号原告胡云文,男,196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胡云权,男,196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胡云文诉被告胡云权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胡云文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云文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也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云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原告胡云文已预交4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胡云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双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建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