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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执字第3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秦旺发与桂林泰德节能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执字第357号申请执行人秦旺发。被执行人桂林泰德节能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桂县临桂镇机场路。法定代表人贺立忠,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秦旺发依据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桂林泰德节能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为3227元及利息,本院于当日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1日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桂林泰德节能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在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象山支行的存款3300元至本院账户,同年9月6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双方同意从扣划的3300元中支付秦旺发工资3227元、利息18元、本案的诉讼费5元,合计3250元给申请人,并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执行费50元,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上述款项,无剩余款项退回给被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案结案。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秦旺发与被执行人桂林泰德节能安全玻璃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口头和解协议,双方已按该和解协议内容全部履行完毕,且申请执行人秦旺发同意本案结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临民初字第385号民事判决书执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秦电付审判员褚钟光代理审判员杨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倪桂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