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9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1
案件名称
李兴杰与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兴杰,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年)》: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穗云法民一初字第1912号原告:李兴杰,身份证住址广东省饶平县。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负责人:PatriceLucienGilbertGenet。委托代理人:江春赏,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兴杰诉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兴杰,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的委托代理人江春赏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兴杰诉称:因生活需要,我于2015年5月11日在被告处购买食品,经导购员推荐购买了被告经销的禾煜东北黑木耳7件,单价46.8元,折扣9.5,总价311.22元。禾煜东北黑木耳营养成分表标示:每100克能量为1212千焦,蛋白质9.2克,脂肪1.5克,碳水化合物32克,钠68毫克,生产日期2014.12.24,条形码6956258100105,净含量200克。和朋友食用后,朋友发现所购买的产品的能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依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问答第23项中规定的能量计算方法,涉案产品的能量实际为755.9千焦,涉案产品标示的能量值1212千焦明显是虚假信息。涉案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八条、第四十八条,《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标准化法》第十四条,故我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退还货款311.22元;2、被告赔偿3112.2元;3、被告承担我因本案诉讼所产生的律师咨询费用5000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辩称:原告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公司销售的是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合格产品,不应当承担退款和赔偿责任。根据《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能量指食品中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膳食纤维等产能营养素在人体代谢产生能量的总和。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关于营养标签标示数值的准确性,应以企业确定标签数值的方法作为依据。涉案产品营养标签标示数值在规定的允许误差范围内。涉案产品的能量总和中包括有膳食纤维的能量,原告自行计算的仅仅是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能量总和。本案中,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涉案产品进行的检验能够确认涉案产品符合《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关于能量标示的允许误差范围。原告要求律师咨询费用更无法律依据,不应支持。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1日,原告在被告处购买由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禾煜东北黑木耳7袋,单价为46.8元,折扣为九五折,金额共计311.22元。该产品的生产日期为2014年12月24日,其外包装上标明每100克能量为1212千焦,蛋白质9.2克,脂肪1.5克,碳水化合物32克,钠68毫克。《﹤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第(二十三)条产能营养素的能量折算系数规定蛋白质为17千焦/克,脂肪为37千焦/克,碳水化合物为17千焦/克。根据上述系数,涉案产品每100克能量为9.2克×17千焦/克+1.5克×37千焦/克+32克×17千焦/克=755.9千焦。被告提交检验报告一份,报告显示上海市质量监督检验技术研究院对上海裕田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7日生产的东北黑木耳所含能量、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钠进行单项检验,检验结论为单项判定符合技术要求。以上事实,有购物发票、产品实物、照片、检验报告及当事人陈述等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十条规定:“食品安全标准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第3.1条规定:“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标示的任何营养信息,应真实、客观,不得标示虚假信息,不得夸大产品的营养作用或其他作用”。《﹤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GB28050-2011)问答(修订版)》明确指出,营养标签标准属于强制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标签是消费者直观了解食品营养组分、特征的有效方式,能指导消费者合理选择预包装食品,促进公众膳食营养平衡和身体××,保护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营养标签上标示的能量主要由计算法获得,但涉案产品所标注的每100克能量数值与按能量折算系数计算所得的能量数值并不相符,故涉案产品应认定为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涉案产品未标示膳食纤维含量,被告主张其标示的能量中包含膳食纤维的能量缺乏相应证据证实。而被告提交的检验报告中所检产品与涉案产品生产日期不一致,其所作检验亦仅是单项检验,不能解释其标注能量与计算所得能量数值不相符的矛盾。因此,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被告作为销售者,未尽到严格审查义务,销售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价款311.22元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3112.2元的诉讼请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主张的律师咨询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条、第二十条、第九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退还李兴杰价款311.22元;二、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赔偿李兴杰3112.2元;三、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李兴杰将禾煜东北黑木耳7袋退回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如李兴杰届时不能退回,则以44.46元/袋为标准,折抵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的应退货款。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由锦江麦德龙现购自运有限公司广州白云商场负担(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直接支付给李兴杰)。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李 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黄思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