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柳民初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高继平与雷书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柳民初字第611号原告高继平,男。委托代理人李月秀(系原告之妻),女。被告雷书廷,男。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负责人杨彦武,系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郝鑫,女,山西语成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继平与被告雷书廷、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在举证期间内未提鉴定申请、不利于维护其合法权益为由,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继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高向阳审 判 员 高 旭人民陪审员 杜连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尤俊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