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漯民终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李建岭与郭振卫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漯民终字第102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建岭,男,汉族。委托代理人:王鹏,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田径,河南帝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郭振卫,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崔焕青,临颍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李建岭因与被上诉人郭振卫物权纠纷一案,郭振卫于2015年4月13日向临颍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李建岭停止妨害,赔偿其砖款37124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临颍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9日作出(2015)临民固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李建岭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建岭及其委托代理人王鹏、田径,被上诉人郭振卫及其委托代理人崔焕青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临颍县人民法院(2015)临民固初字第96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临颍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728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石 笑 云审判员 李 刚审判员 刘 继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亚丽(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