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叶永荣与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17528号之二原告叶永荣,男。被告徐伟琪,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叶永荣与被告徐伟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叶永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650元、财产保全费1,27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韧弘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磊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