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申字第060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赵×1法定继承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1,赵×2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申字第0603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1,男,1998年8月21日出生。法定代理人:吴××(曾用名吴雨香,赵×1之母),1959年4月7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扎兰屯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2,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赵×1因与被申请人赵×2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037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赵×1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被申请人赵×2隐瞒事实真相,其在明知我是被继承人赵××亲生儿子的情况下欺骗公证处和房屋管理部门,谎称被继承人赵××无其他子女和继承人,骗���房产证,被申请人赵×2恶意侵吞遗产的行为依法应当少分遗产。我系在校高中学生,患有血液病,没有独立的生活能力和经济来源,父亲去世,母亲单身多病,属于生活特殊困难,无力对我进行扶养,在分割遗产时依法应对我予以照顾,但原判决在分割遗产时不但没有照顾我,反而少分遗产给我,明显偏袒被申请人赵×2。赵××生前将该房屋出租,自己租平房居住,赵×2婚后单过,原审判决认定“被申请人赵×2与被继承人赵××长期共同生活,且涉案房屋一直由赵×2居住使用管理”错误。赵×2另有住房,原判决将争议房判归赵×2所有,给我房屋折价30%显失公平。综上,申请人请求:一、撤销原一、二审判决;二、依法改判申请人分得遗产的70%份额,折价182.28万元;三、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被申请人赵×2是否恶意侵吞遗产,赵×2根据���继承人赵××与吴××(赵×1之母)分手协议中对孩子、财产之约定,自认为其为被继承人赵××遗产的唯一继承人并无恶意,再审申请人赵×1要求确认被申请人赵×2恶意侵吞遗产之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血液病,再审申请人赵×1不能提供近年治疗血液病的相关诊断证明,本院对赵×1自称“患有血液病”之申请理由不能采信。关于未成年,再审申请人赵×1未成年,缺欠劳动能力,但其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也未共同生活,原审法院根据各继承人对被继承人尽义务的情况由赵×1继承30%遗产份额已体现了对赵×1的照顾,再审申请人赵×1要求继承70%遗产份额于法无据,本院对赵×1此再审请求不能支持。被申请人赵×2婚后是否单过、是否另有住房不影响其继承权的行使。综上,再审申请人赵×1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诉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1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闫 平代理审判员 曹燕平代理审判员 李静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肖 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