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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17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姬秀梅与沧州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01757号原告姬秀梅,1968年2月21日,被告沧州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地址:南皮县刘八里乡刘秀才村,法定代表人张炳栋。本院在审理姬秀梅沧州特麦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姬秀梅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4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姬秀梅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希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盛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