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自流民初字第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诉熊玲、第三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熊玲,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流民初字第82号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辜灿,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毛坚毅,四川文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熊玲,女,1973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汇东新区。委托代理人朱其泽,四川品冠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自贡市自流井区。法定代表人何跃,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红兵,四川希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熊玲、第三人自贡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承包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00元,由原告自贡市兴盛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聂巨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代 玉 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