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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9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庚修股权转让纠纷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嘉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鱼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李庚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嘉鱼法执字第99-2号申请执行人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李庚修。关于当阳市长坂坡钙品有限责任公司与李庚修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咸宁中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5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经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执行人李庚修在交通银行武汉青山支行存款人民币1050000元的冻结。二、划拨被执行人李庚修在交通银行武汉青山支行的存款人民币458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春峰审判员  张文革审判员  张朝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游 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