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梁执字第10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马广生与张强、井厚为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梁执字第1054号申请执行人:马广生。被执行人:张强。被执行人:井厚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马广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强、井厚为债权纠纷一案中,查明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依据未生效,本案应依法裁定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之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马广省与被执行人张强、井厚伟债权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鸿庆审判员 马咏梅审判员 倪崇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师清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