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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7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372号原告:江某某,女,199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含山县。被告:王某某,男,1990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马鞍山市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江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江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江某某负担。审判员  杨从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 橙附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第1页共1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