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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君玲与陈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玲,陈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吴君玲,经商。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玲诉被告陈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君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君玲撤回对被告陈美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26元,减半收取7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元,由原告吴君玲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