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7-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吴君玲与陈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君玲,陈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万商初字第227-3号原告:吴君玲,经商。委托代理人:潘足飞,浙江潘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平,经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君玲诉被告陈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吴君玲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陈美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君玲撤回对被告陈美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26元,减半收取7313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313元,由原告吴君玲负担。审 判 员 单文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周桂如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