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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龙法执字第2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巫某某与刘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巫某某,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2103号申请执行人巫某某,男,汉族,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丰顺县。被执行人刘某,男,汉族,身份证地址:广东省五华县。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73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00000元(人民币,下同),利息85286.58元,加倍支付延期支付的债务利息3062.5元,案件受理费3592.9元,公告费8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刘某名下价值人民币194141.98元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其相应的银行存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黄真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坤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