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射洪民初字第10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原告吴文桂诉被告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天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文桂,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天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射洪民初字第1016号原告(反诉被告)吴文桂,男,生于1967年10月19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常伯衡,系遂宁市射洪县金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射洪县太和镇沱牌大道。法定代表人邱小兵,系该公司董事长。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杜天华,男,生于1962年10月20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金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赵明,系四川衡讼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文桂与被告射洪县安得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杜天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文桂于2015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杜天华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文桂的撤诉申请和被告杜天华的撤回反诉申请,均符合法律规定,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吴文桂撤回起诉;二、准许被告杜天华撤回反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053元,由原告吴文桂负担,减半收取反诉案件受理费1813元,由被告杜天华负担。审 判 长 陆雨红人民陪审员 李 金人民陪审员 吴 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晓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