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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行终字第0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许金铭、马玉利等与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行政撤销、行政征收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马玉来,杨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一中行终字第0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许金铭。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利。上诉人(原审原告)侯亚芝。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国静。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淑兰。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玉华。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志强。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树军。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玉来。委托代理人訾庆辰,无职业。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双街镇双江道39号。法定代表人李平,局长。原审原告杨俊。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马玉来因请求撤销《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一案,不服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2015)辰行初字第003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原审法院认为,原告许金铭、马玉来、张志强、杨俊、马玉利、李树军、侯亚芝、李国静、徐玉华、赵淑兰诉请确认违法并予以撤销的《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其内容只是对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予以公布,同时公告被征地农民和其他权利人可以提出听证申请等有关内容。这种告知行为只是一种程序性告知,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许金铭、马玉来、张志强、杨俊、马玉利、李树军、侯亚芝、李国静、徐玉华、赵淑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于裁定书生效后退还原告。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原审裁定有误。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因对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的行政复议决定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但原审法院迟迟不予立案,直到2015年5月11日才予以立案,但原审法院立案后在没有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就作出了原审裁定,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认为原审裁定有误。2、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认为原审法院在只收到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的答辩状而不收取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质证材料的情况下,草率合议审理此案是不正确的。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在征收土地报批前在王庄村没有依法履行征地告知、确认和听证程序,故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同时作出《王庄村征收土地方案公告》和《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错误的。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误,其种种欺诈、伪造征地手续的行为严重侵害了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的合法权益。3、被征收土地村民的知情权是受法律保护的。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所公示的《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没有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与王庄村委会签订补偿协议的日期,还将拟征土地的位置写成该项目位于天穆镇,没有四至范围,以上两种作法是不合法的,严重侵害了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的合法权益。综上,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审理此案,上诉费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上诉人马玉来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1、上诉人马玉来所诉的《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侵害了上诉人马玉来的合法权益。《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是事实行政行为,该行为是以告知形式出现的,既是程序行为更是行政行为,原审法院应当开庭审理而不能只是书面审理。2、原审法院在没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亦未查清案件事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原审裁定是枉法裁判,剥夺了上诉人马玉来的诉权。综上,上诉人马玉来请求二审法院:确认原审裁定违法并撤销,判令被诉《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违法并予以撤销,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承担。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现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马玉来及原审原告杨俊针对被上诉人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北辰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的《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提起行政诉讼,而被诉《王庄村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仅是就征地批准后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协议主要内容及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情况所作的公示,对上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审裁定驳回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马玉来及原审原告杨俊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许金铭、马玉利、侯亚芝、李国静、赵淑兰、徐玉华、张志强、李树军及马玉来的上诉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罗 翔代理审判员  董国强代理审判员  张 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芦一峰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