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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梁民初字第32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赵某与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梁民初字第3247号原告:赵某。被告: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与被告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5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判长  孙长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子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