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兖民初字第1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小双与白庆国、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小双,白庆国,王洪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兖民初字第1881号原告:王小双,无业。被告:白庆国,农民。被告:王洪涛,无业。二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兖州漕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原告王小双与被告白国庆、王洪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0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惊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小双及被告白国庆、王洪涛及其共同委托代理人徐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小双诉称,2015年3月24日,被告白国庆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王洪涛提供担保。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承诺用期15天归还。但是逾期后被告分文未付。现诉讼请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白国庆辩称,原告所诉被告向其借款6万元未能按期归还是事实。被告同意两个月内偿还所欠借款本金6万元。因当时借款没有约定利息,被告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王洪涛辩称,本人为被告白国庆提供担保向原告借款6万元是事实,被告同意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原告在庭审时向本院提交了二被告给原告出具的借条一张,本院结合当事人陈述查明以下事实:2015年3月24日,被告白国庆向原告借款6万元,由被告王洪涛提供担保。原告将现金6万元交付被告白国庆后,二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到王小双现金6万元整,用期15天,借款人白国庆,担保证明人王洪涛,2015.3.24。逾期后,被告白国庆未有偿还,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遂于2015年8月10日诉讼来院,要求判令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1.5%计算。被告白国庆只同意偿还借款本金6万元,不同意支付逾期还款利息,本案经调解未果。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白国庆之间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成立,被告王洪涛作为担保人未有明确担保责任的性质及保证期间,应认定为连带责任保证,其保证期间应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原告起诉时未有超出该保证期间,故被告王洪涛应承担保证责任。被告白国庆逾期未有偿还原告借款本金6万元,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双方未有约定借款期内的利息,故应视为无利息借款,但被告白国庆逾期未有偿还,应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双方未有约定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可按照年利率6%计算。原告要求按月息1.5%计算,理由不当,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白国庆偿还所欠原告王小双借款本金6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从2015年4月10日起至被告偿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于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付清;被告王洪涛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被告逾期不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惊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