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06
案件名称
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案(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8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黄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隆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昌民初字第2408号原告曾某某,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黄贵平,内江市隆昌县金鹅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代理。被告黄某某,女,1980年9月2日出生,汉族,隆昌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曾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某的撤诉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曾某某负担。审判员 谢道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谢 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