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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楚执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13

案件名称

张美珍申请执行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楚雄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楚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美珍,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楚雄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楚执字第1089号申请执行人张美珍,女,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双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廷兴,云南义达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申请执行人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曾进,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实,云南荣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柳思波,男,1972年10月1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牟定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本院在执行(2015)楚执字第1089号张美珍与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33339.00元,现已全部执行到位并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执行申请费400.09元,执行费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楚雄市人民法院(2014)楚民初字第1086号民事判决书中应由被执行人楚雄市鹿城彩印有限责任公司支付给申请人张美珍经济损失33339.00元,全部执行完毕,现予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朱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季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