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永行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沈文锦与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不履行法定职责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龙岩���永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文锦,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永定区商业开发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永行初字第29号原告沈文锦,男,汉族,居民,住永定区。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法定代表人钟维平,厅长。被告龙岩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中山公园旁。法定代表人沈海铭,局长。被告永定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永定区人民政府��楼。法定代表人赖朝江,局长。被告永定区商业开发总公司,住所地:永定区凤城镇九一中街116号三楼。法定代表人卢凤荣,经理。2015年9月14日,本院收到原告沈文锦的起诉状,原告沈文锦要求判令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撤销闽劳社(2002)函77号复函,立即恢复原告母亲陈四英2002年5月至2015年每月领救济金的资格等诉讼请求。经审查,本院认为,被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住所地在福州市鼓楼区鼓东路44号,本院不具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沈文锦的起诉,本院不予登记。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判长陈广勇审判员 曾 志 荣审判员 卢 卫 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婷(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