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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45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姚文华与福州格莱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文华,福州格莱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4575号原告姚文华,男,汉族,1950年11月10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福州格莱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大路6号。法定代表人陈凤珍。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文华诉被告福州格莱美美容医院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诉讼权利,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文华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13.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叶士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万初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