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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黔东刑执字第14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罪犯邓生林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生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黔东刑执字第1478号罪犯邓生林,男,1968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原住贵州省湄潭县。贵州省湄潭县法院于2011年11月18日作出(2011)湄刑初字第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邓生林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抢劫、组织卖淫、盗窃、寻衅滋事、故意伤害、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45000元(已缴纳20000元)。2011年12月13日在遵义监狱服刑改造,2013年5月28日转入贵州省凯里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30年10月9日止。执行机关贵州省凯里监狱于2015年6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5年9月2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9月8日在凯里监狱进行了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凯里监狱提供该犯在2012年3月至2014年4月的评审鉴定表和相关材料,证实该犯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邓生林在2012年3月至2013年2月、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获改造积极分子二次。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服从管教,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生林减去有期徒刑11个月(刑期自2010年10月10日起至2029年11月9日止),剥夺政治权利3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泽 智审判员 刘 晓 羽审判长 杨 晓 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维(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