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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荣商初字第7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孙祥强、李爱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祥强,李爱华,石保成,石志强,龙志永,李增永,李健,王鸿昌,吕文庆,杨永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荣商初字第798号原告山东荣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人卢均平,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洪大,职工。被告孙祥强,荣成市成山镇北郑家村99号,被告李爱华,荣成市成山镇北郑家村99号,被告石保成,荣成市成山镇大石家泊村23号。被告石志强,荣成市成山镇大石家泊村47号。被告龙志永,荣成市港西镇龙家村369号。被告李增永,荣成市成山镇墩东夼村63号。被告李健,荣成市成山镇墩东夼村96号。被告王鸿昌,荣成市俚岛镇东林28号。被告吕文庆,荣成市成山镇马山蔡家村69号。被告杨永清,荣成市俚岛镇俚岛路1号。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诉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负担。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鞠海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毕晓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