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