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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23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曹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曹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2392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曹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曹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王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董晓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