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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李信统与上官光群、周春妹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李信统,上官光群,周春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98-1号申请执行人李信统。被执行人上官光群。被执行人周春妹。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8月3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查明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2幢1501室房屋系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周春妹共同所有,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47号、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193-211号二单元401室、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205号一层房屋三间系被执行人上官光群所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周春妹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2幢1501室房屋一间,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47号、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193-211号二单元401室、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205号一层房屋三间。二、限被执行人在本查封裁定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不履行将依法拍卖该查封的房屋。三、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四、查封期限为三年从(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申请人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蔡寿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力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98-1号苍南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关于申请执行人李信统与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周春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本院(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0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1条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周春妹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锦港嘉园2幢1501室(房产证号:00××15)房屋一间,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上官光群名下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咸园村47号(房产证号:00××90)、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193-211号二单元401室(房产证号:00××55)、苍南县龙港镇西五路205号一层(房产证号:00××57)房屋三间。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15年9月15日起至2018年9月14日止)。附:(2015)温苍龙执民字第1098-1号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本院地址: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海港路(龙港法庭)联系人:许力联系电话0577-6863****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