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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汶民一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韩胜利、李桂苓与张清海、张现顺、郭春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胜利,李桂苓,张清海,张现顺,郭春娥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汶民一初字第2766号原告韩胜利,男,197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原告李桂苓,女,197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系韩胜利之妻,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张正,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丽丽,山东圣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清海,男,195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委托代理人李萍,山东慧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张现顺,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第三人郭春娥,女,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系张现顺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胜利、李桂苓与被告张清海及第三人张现顺、郭春娥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胜利、李桂苓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韩胜利、李桂苓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胜利、李桂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梁延军审 判 员  顾 旋人民陪审员  栗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海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