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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城民初字第07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施卫平与吕亚明、顾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卫平,吕亚明,顾月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城民初字第0708号原告施卫平,市民。委托代理人李志高,江苏省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吕亚明,市民。被告顾月娥,市民。原告施卫平与被告吕亚明、顾月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施卫平的委托代理人李志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吕亚明、顾月娥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期满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施卫平诉称,被告吕亚明与被告顾月娥是夫妻关系。经朋友介绍,被告吕亚明于2014年9月25日向我借款4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我于当日向被告顾月娥账户汇款40000元。借款后,经我多次催要,二被告均未有还款。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我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吕亚明、顾月娥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4年9月25日,被告吕亚明出具借条向原告施卫平借款40000元,借条载明:“借到施卫平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元),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吕亚明,2014年9月25日,身份证号码:××,手电:183××××8065”。另查明,被告吕亚明与被告顾月娥于2015年1月16日登记结婚,2015年2月12日登记离婚。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借款40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上述事实有被告吕亚明出具的借条、银行卡转账交易回单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吕亚明向原告施卫平借款,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本院予以认定。现吕亚明拖欠借款不还,应承担偿还借款的民事责任。因上述债务不是发生在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顾月娥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吕亚明偿还原告施卫平借款40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施卫平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由被告吕亚明负担(原告已预交)。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帐号:40×××21)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李正坤代理审判员  彭 艳代理审判员  朱丽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欣如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