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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狮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建育与洪文旭、洪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吴建育,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秋月,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育诉被告、洪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吴建育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少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