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狮民初字第3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吴建育与洪文旭、洪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狮民初字第3474号原告吴建育,男,1966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告,男,198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被告洪秋月,女,1981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建育诉被告、洪秋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建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建育撤回起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615元,减半收取3308元,由原告吴建育负担。代理审判员杨少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李妮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