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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浚执字第30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郑志军与被王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浚执字第304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军,男,1965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殷都区。被执行人王增林,男,196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浚县黎阳镇。申请执行人郑志军与被执行人王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1)浚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浚民初字第12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限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XX臣审判员  李恕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姚洪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