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与卓达新材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王燕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卓达新材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王燕,徐雯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文南商初字第119号原告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青岛胶州市胶东镇。法定代表人张美香,经理。被告卓达新材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威海文登市小观镇山海南路198-1号。法定代表人周其,经理。被告王燕,农民。被告徐雯雯,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卓达新材科技集团威海股份有限公司、王燕、徐雯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以双方自行协商,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由原告青岛春昌工贸有限公司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善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丛紫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