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醴法刑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易某某非法储存爆炸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醴法刑初字第283号公诉机关醴陵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易某某,男,1979年12月19日出生于湖南省醴陵市,汉族,初中文化,住醴陵市。因涉嫌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6月5日被醴陵市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8月20日,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其继续监视居住。同年9月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醴陵市人民检察院以醴检刑诉(2015)2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于2015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醴陵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伟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易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自2015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聘请张某某等老年人,在自己家中将其父生前留下的半成品烟雾球非法包装成40500多个成品烟雾球,并以72元1袋(每袋3000个)的价格卖出4500个。2015年5月25日民警将其存放在家中1楼的12袋成品烟雾球共36000个及55袋半成品烟雾球共165000个当场扣押。经检验:送检的烟雾球样品内含高氯酸盐、氯酸盐、硫磺,为烟火药;含药量为0.7061克/个。经计算:在被告人易某某处扣押的成品/半成品烟雾球烟火含药量为141.925千克。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易某某在开庭审理过���中均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如下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户籍证明、检查笔录、现场爆炸物的照片、醴陵市公安局的证据保全清单、醴陵市公安局的收缴物品清单、醴陵市安监局出示的证明、被告人申请监视居住的报告;2.证人黄某某、何某某、张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易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检验报告;5.视听资料光碟一张;6、醴陵市王坊镇荷花村委会证明等。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某在未办理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相关手续的情况下,无视公共安全,明知是爆炸物而非法储存,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易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易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其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易某某非法储存的爆炸物的数量虽然达到量刑最低数量标准的五倍以上,但因其是生产、生活需要,且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可以不认定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非法储存的爆炸物已被公安机关全部扣押,消除了安全隐患,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考虑到本案中被告人易某某所储存的爆炸物不是自己非法制造,而是其父亲遗留下来的特殊案情,可认定被告人易某某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且被告人易某某系初犯,悔罪表现好,没有再犯罪的危险,所在社区同意接收其为社区矫正对象,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可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易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易某某犯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尹优龙审 判 员 谭跃进人民陪审员 文立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晏晓玲附:法律条文原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第二款因筑路、建房、打井、整修宅基地和土地等正常生产、生活需要��以及因从事合法生产经营活动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物,数量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标准,没有造成严重社会危害,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具有前款情形,数量虽达到本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标准的,也可以不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