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东执字第014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魏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肥东执字第014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肥东县。负责人:周臣宝,行长。被执行人魏海龙,男,1988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肥东支行与被执行人魏海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0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魏海龙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魏海龙银行存款人民币310000元;或提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魏海龙相应价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