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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一终字第8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杜振亮、李秀云与李巍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一终字第88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振亮,男,1956年12月8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宋甲俊,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秀云,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宋甲俊,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薛冲,山东齐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巍然,男,1979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业主,住济南市。上诉人杜振亮、李秀云因与被上诉人李巍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7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振亮、李秀云及其委托代理人宋甲俊、薛冲,被上诉人李巍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李巍然提供其与杜振亮、李秀云于2014年11月2日签订的《二手房屋买卖合同》,要求确认上述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但杜振亮、李秀云对此辩称,涉案《二手房屋买卖合同》并非其真实意思表示,名为房屋买卖合同,实质系杜某某(杜振亮与李秀云之子)、李某某夫妇向李巍然借款而签订的担保合同,应为无效。原审判决未查清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以及涉案款项支付等事实,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5)长民初字第341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吴松成审 判 员  翟 勇代理审判员  王立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