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朱某某民间借贷纠��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某某,朱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民一(民)初字第1941号原告范某某,男,196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委托代理人张慧,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某某,男,1963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青浦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范某某诉被告朱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进一步搜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0元,共计37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爱铭人民陪审员 杨宝勤人民陪审员 宋惠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