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执字第11-2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与齐生志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冀民执字第11-247-1号申请执行人冀州市长欣暖气片制造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辛兰群,经理。被执行人齐生志。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冀州市人民法院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制作的(2011)冀民二初字第274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齐生志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齐生志所有的起亚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冀T×××××)予以查封,查封期间不得私自买卖、过户、变更,查封期限为两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付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