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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18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雷占斌、徐剑文与徐剑文、章鑫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雷占斌,徐剑文,章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1897号原告:雷占斌。被告:徐剑文。被告:章鑫。本院在审理原告雷占斌与被告徐剑文、章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依法判令:1、被告徐剑文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章鑫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立案受理后,于同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雷占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剑文、章鑫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7月17日,被告徐剑文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0元,约定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计息,未约定借款期限;被告章鑫对该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借款后,被告徐剑文已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7日止,借款本金及剩余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讨未果,担保人亦未承担担保责任。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徐剑文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雷占斌人民币3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9月1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还清之日止)二、被告章鑫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被告徐剑文、章鑫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雷占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世强人民陪审员  李百顺人民陪审员  周献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陈乙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