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凉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华民、韩爱华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民,韩爱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丁华民申请执行人韩爱华,系丁华民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赵美,该公司清算组组长。本院受理的丁华民、韩爱华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华民、韩爱华借款65000元,自2002年1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偿付代偿的本息137434.54元、代偿案件受理费10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13元、其它诉讼费4730元、执行费295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铁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