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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凉执字第8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8

案件名称

丁华民、韩爱华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华民,韩爱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凉执字第851号申请执行人丁华民申请执行人韩爱华,系丁华民之妻。委托代理人王建军被执行人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武威市凉州区负责人赵美,该公司清算组组长。本院受理的丁华民、韩爱华与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民间借贷、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武威凉州建筑工程公司应按判决书偿还申请执行人丁华民、韩爱华借款65000元,自2002年1月起按同期贷款利率计息至借款付清之日止;偿付代偿的本息137434.54元、代偿案件受理费10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5913元、其它诉讼费4730元、执行费295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按执行和解协议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2012)凉民初字第22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国勇审判员  金卫平审判员  李 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楚铁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