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执字第14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高彬、朱东亮清算责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林高彬,朱东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晋执字第1427号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陈世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贻启,福建侨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林高彬。被执行人朱东亮。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林高彬、朱东亮清算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1日作出的(2014)晋民初字第6817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林高彬、朱东亮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福建晋江市协龙鞋料有限公司75269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本院于2015年4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及财产申报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动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本院依法向各大银行、国土资源局、住房与城乡规划建设局查询被执行人林高彬、朱东亮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线索,均查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张贻启到庭表示双方当事人正在协商当中,同意延长执限或者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陈文卿执行员 杨白兰执行员 施金满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 易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