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南执字第100号附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申请执行李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某某,刘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云南省南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00号附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申请执行人刘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本院在执行朱某某、刘某某等人申请执行李某某(2015)南执字第100号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人民币50297.00元,已受偿10000.00元,未受偿40297.00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南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若一方当事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审判长  曹文学审判员  李成清审判员  袁 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芝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