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民申字第020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1-25
案件名称
袁翠华与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袁翠华,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民申字第0202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袁翠华。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东西湖大道特*号。法定代表人:顾振德,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袁翠华因与被申请人中国国旅(武汉)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国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6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袁翠华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本案中,申请人在被申请人组织的旅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发生受伤,为此花费医疗费47140元,武汉国旅仅预支4万元用于申请人的医疗费,双方应该就此费用相互抵销。二审要求申请人另行主张权利,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依法再审。本院认为:袁翠华向武汉国旅出具《借支单》,收到武汉国旅款项,双方形成借贷关系。二审判决袁翠华及时偿还正确。袁翠华申请再审称其在武汉国旅组织的旅行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发生受伤而花费医疗费,双方应该就此借款四万元与人身损害赔偿的数额相互抵销。因袁翠华受伤的损害赔偿数额没有经过法定程序确定,相互之间的抵销条件尚未成就,故二审判决袁翠华返还《借支单》上载明的借款四万元并无不当。袁翠华可以就其旅行过程中的人身损害赔偿问题另行主张权利。综上,袁翠华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袁翠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周宜雄代理审判员 陈继良代理审判员 马文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