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湘民一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夏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 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湘民一初字第975号原告夏某某。被告王某某。本院于2015年8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夏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夏某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夏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某某承担。审判员 陈飞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孟桂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