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初字第08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淑妍与裴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妍,裴艳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20号原告刘淑妍,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裴艳辉,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妍与被告裴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淑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淼人民陪审员 付林海人民陪审员 张广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