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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初字第0852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刘淑妍与裴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淑妍,裴艳辉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初字第08520号原告刘淑妍,女,1974年10月2日出生。被告裴艳辉,男,1974年8月21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淑妍与被告裴艳辉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淑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三十五元,由原告刘淑妍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冯 淼人民陪审员  付林海人民陪审员  张广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震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