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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广州市亿进清洁剂有限公司与深圳市中航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亿进清洁剂有限公司,深圳市中航洗衣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拟稿人拟稿时间核稿意见主审法官签发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911号原告广州市亿进清洁剂有限公司。被告深圳市中航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原告与被告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决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被拖欠的技术咨询费262,135元及利息43,580元,以上共计305,715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案相关情况1、2010年10月28日,原、被告签订《技术咨询费协议》,约定原告支持被告参与投标广交会威斯汀酒店项目洗衣房,并提供相应咨询服务和业务配合,如被告中标该项目,须向原告支付技术咨询服务费;原告收取的技术咨询服务费为合约利润50%,款项收到95%后,原告可提取分成;付款时间为被告按合约进度收到业主款项10个工作日;如被告未中标该项目,则原告不收取任何费用。2、2014年12月18日,被告与原告对包括广交会威斯汀酒店项目洗衣房项目在内的多项费用进行结算,确认应付原告的款项为262,135.265元。判决结果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被告在双方2014年12月18日的结算中确认应付原告262,135.265元,但款项至今未付,因此,原告主张被告支付262,135元及从2014年12月19日起计的逾期利息,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深圳市中航洗衣设备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亿进清洁剂有限公司262,135元及利息(以262,135元为基数,从2014年12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43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柳  海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相惠玲(兼)书 记 员 刘    婷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