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镇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巴民初字第00493号原告刘某某,女。被告喻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以被告在外务工,无法回来应诉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决定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林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