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6-02-29
案件名称
陕西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白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白河民初字第00533号原告陕西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长安区韦曲镇西开发区西秦公司1幢112号。法定代表人张宁,系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南二环西段180号财富中心大厦C座。法定代表人鲁润江,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陕西长达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3日立案受理。审理过程中,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答辩期内于2015年8月27日以邮寄方式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书,以双方签订的《路基工程承包协议书》第7条第4款“出现纠纷时,尽可能通过协商解决,不能达成共识时通过甲方注册地仲裁机关或法院裁决”规定为由,认为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路基工程承包协议书》确定的路基工程施工路段为十天高速A-CD27,该施工路段位于白河县境内。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双方协议选择的甲方暨被告注册地法院管辖已违反民诉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本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陕西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英俊审 判 员 庞启霞人民陪审员 陈明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刘宗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