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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刑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王喜平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喜平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晋源刑初字第29号公诉机关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喜平,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太原市,原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2014年12月26日因涉嫌贪污罪被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2015年1月8日经太原市人民检察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辩护人朱三虎。被告人王喜平贪污一案,由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2日以并晋检公诉刑诉[2015]20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丽民、代检察员赵旭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喜平及其辩护人朱三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王喜平在担任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对贾家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职务便利,收取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贾家庄村133工程垒围墙款、保安费共计71万元,该款均未在村委会账目体现。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喜平在取回其中7万元的补偿款后未办理任何入账手续,其中支付给村民贾某2树苗补偿款8000元,剩余62000元占为已有。案发后被告人家属退回赃款6万元。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出示了身份证明、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发表如下公诉意见:1、主体方面。根据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汇编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新组建的具有相应产权的单位在原地上拆迁改造,也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建设或委托开发商独立改造建设。晋源区城改办于2009年8月7日向太原市城改办请示批准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2009年9月28日太原市城改办给晋源区城改办回函称,”贾家庄村委会上报的《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已经市城改办业务会审查通过,要求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同时要求按组织编制《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方案》,推进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太原市城改办于2009年12月14日下发《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133划定)方案》的通知,通知要求贾家庄村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编制旧村拆迁改造方案,抓紧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推动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太原市晋源区城改办于2015年1月27日出具情况说明称,”在收到市城改办通知后,向贾家庄村和金胜镇进行转交。贾家庄村村长王喜平前来领取,进行口头传达和告知该通知具体内容,要求依据该通知精神积极展开有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该村在划定范围后,要进行编制改造方案,并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向金胜镇政府上报,由金胜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村。本案中被告人王喜平的行为正是发生在贾家庄村村委会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公司签订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后,双方在城中村改造设计的垒围墙工作过程中,村民委员会作为城中村改造的建设主体,不是村民自治的范围,是属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情形,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且城中村改造的目的是将村委会改为居委会,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这些应该不是村委会的自治行为。本案中被告人的供述、晋源区城改办的情况说明均表明贾家庄村已经开始城中村改造的土地、人口申报工作,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公司和贾家庄村签订的合同可以看出,合同名称为城中村改造工作项目合同书,合同开始第一段”配合政府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发展......”,以及贾家庄村村委会会议记录中多次提到城中村改造及133工程安置用地青苗补偿等事宜,包括垒围墙等都是在城中村改造的名义下,而且贾家庄村会计和出纳均陈述收到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公司的青苗补偿款400多万元并进行发放,都能说明本案不仅仅是村民自治的范围。现实中很多城中村改造案件都是发生在城中村改造的前期工作中,包括进入城中村改造名录后选取开发商合作过程中产生的贪污贿赂行为。2、被告人王喜平贪污数额的问题:被告人王喜平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公司取回款项共计71万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为7万元,一部分为64万元,都没有上村委会的账,但两笔款项性质不同,64万元是王喜平和赵某1共同取回,且二人共同打的借条,有部分标明了用途,7万元是王喜平一人取回,打的是收据,仅有村委会盖章和王喜平签字,没有告诉任何人。64万元分五次取回,所打借条时间集中在2010年12月,王喜平取回7万元收据开具时间为2010年9月25日,王喜平在取回7万元后未告知村委会任何人,也未告知每次与其共同取回垒围墙款的赵某1,更未告知本村会计、出纳,该笔款项不仅不上帐,且被告人离任多年也未进行交接。被告人王喜平在支付贾某28000元补偿款后将剩余款项62000元占为已有。被告人王喜平在第一次讯问笔录及亲笔供述中,均供述70000元给村民贾某210000元,剩余60000元一直在身上装着,后来打麻将输出去了。被批准逮捕后改变之前的说法,供述70000元中除了给贾某2之外,还补偿了赵福生、赵某2、赵某3,剩余款项用于吃饭、买烟,后两次供述关于支出的数额不同。但都改变了之前的供述。公诉机关认为,支付给赵福生的赔偿款是因为王贵平与赵福生打架所引发,虽然起因是村内事务,但这并不是村里为个人打架支付赔偿款的理由,不应当由村里支付相关费用。退一步讲,即便认定为村里的支出,也应当通过正常的报销途径进行报销;支付给赵某2的6000元补偿款,据赵某2陈述时间为2010年5月份左右,与本案涉及的王喜平取款时间不符合;支付给赵某3的8000元枣树款,案卷中证据显示赵某3已经领取过补偿款,王喜平在未经村委会研究的情况下擅自对已经进行补偿的树木再次补偿不应当被扣除。故被告人王喜平辩解支付给此三人的款项应当扣除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案证据不能显示支付给赵福生、赵某2、赵某3的款项确实是从7万元中支付的。即便认定该三笔款项是为公支出,王喜平完全可以通过正常的报销途径来解决而不应该从被告人的贪污款中扣除。本案中贪污行为已经完成,款项的处分是在贪污完成后对赃款的处分,不影响本案贪污数额的认定。综上,被告人王喜平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62000元后未上村委会的账户占为已有,犯贪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应当成立。量刑方面,被告人王喜平的家属在案发后已主动将赃款60000元交至办案单位,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王喜平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喜平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提出以下辩解意见:1、自己不构成贪污罪;2、跟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原老板拿7万元的时候没有其他人在场,是自己去的,没有上账,这钱当时说的就是不上账。拿回来的70000元给了贾某28000元,给了赵某38000元,给了赵某26000元,给了赵福生15000元,上述数额都一样应该在公诉机关指控的数额中予以核减;3、自己作为村委会主任,有权利对该70000元进行处分。被告人王喜平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虽然被列入了城中村名录,但政府对贾家庄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并未开始,而且太原市城改办明确指出划定方案是办理城中村改造中涉及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的依据,但不可替代相关的行政许可。贾家庄村只有编制出”城中村改造方案”并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向金胜镇政府上报,由金胜镇政府向区政府申请审定,市城改办备案,区政府组织实施,这才意味着政府开始组织实施贾家庄村的城中村改造工作。故起诉书指控”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被告人王喜平在担任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利用协助人民政府对贾家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事实错误。2、2010年9月至12月期间,贾家庄村受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圈地垒围墙的行为,是村内自治管理服务行为,不是协助人民政府对贾家庄村进行城中村改造的行为,与政府无关。贾家庄村与山西鼎益泰公司间签订合同、圈垒围墙等事宜都是政府还未对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正式组织实施之前发生的,是贾家庄村村自治管理服务行为,与政府无关。3、被告人王喜平在履行村干部村内自治管理服务时,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垒围墙过程中的部分款项的行为,不是协助政府管理行政事务,不属于公务行为,依法不应以贪污论处。4、被告人王喜平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告人王喜平利用职务之便,将部分补偿款领取后既不入村委会财务账,又不如实足额下发给相关农民,而是截留部分补偿款非法占有,其身份不具有贪污罪的主体资格,非法占有的部分补偿款也不是国有财产或受人民政府委托协助管理的财产。因此,对被告人王喜平的行为不能以贪污罪定罪,应构成职务侵占罪。5、被告人王喜平非法占有补偿款的数额应该为33000元。而非62000元。被告人王喜平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领取70000元补偿款准备用于处理因垒建围墙引发村民要求补偿或闹事的事情,从而保证山西鼎益泰公司工程顺利进行。被告人王喜平支付赵某38000元、赵福生15000元的行为的性质和支付贾某28000元的性质一样,都未在村委会进行研究,村委会账上也无挂账处理,都是被告人王喜平履行村长的职务行为,不是个人行为。该23000元被告人王喜平已实际支出,并非非法占有。另外,被告人王喜平于2010年5月支付村民赵某2的6000元赔偿款也应予以核减。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喜平在领取70000元补偿款时,就向山西鼎益泰公司提出付村民赵某26000元补偿款是自己垫付的,山西鼎益泰公司为了顺利在贾家庄村开展工作,同意从70000元补偿款中支付赵某26000元。故本案被告人王喜平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的补偿款应为33000元,而非62000元。6、被告人王喜平家属主动退回赃款,悔罪表现明显;被告人王喜平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自愿认罪的情节;被告人王喜平无前科,系初犯、偶犯,平时表现良好。经审理查明,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于2007年3月被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办公室列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名录。2008年10月22日,晋源区贾家庄村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贾家庄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合同。2009年1月8日被告人王喜平经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当选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喜平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领回补偿款70000元,村委会其他人并不知情,亦未在村委会账目体现,王喜平在收取后未办理任何入账手续,除于2010年因垒围墙占了村民贾某2家的树苗,支付村民贾某28000元之外,王喜平将剩余62000元占为己有。另查明,2010年5月被告人王喜平支付村民赵某2房屋拆除补偿款6000元。经过与村民赵某3协商,被告人王喜平在已经支付过赵某3树木补偿款6000元后,再次补偿赵某3树木补偿款8000元。再查明,2015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喜平家属代被告人王喜平将涉案款6万元退至办案单位。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一)被告人主体身份信息方面1、太原市公安局晋源分局出具的常住人口详细信息、证明材料、前科证明证实被告人王喜平的身份、前科信息。2、贾家庄村第八届村委会选举结果报告单证实被告人王喜平于2009年1月8日经第八届村委会选举当选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二)关于城中村改造方面的相关书证1、太原市城改办关于公布太原市城中村名录的通知(并城改办字[2007]1号)证实,2007年3月9日,太原市城改办向各区政府、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公布太原市2007城中村名录。其中晋源区金胜镇的贾家庄村在列。2、太原市晋源区城中村改造工作领导组办公室关于批准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请示(晋源城改字[2009]24号)证实,2009年8月7日,晋源区城改办向太原市城改办请示,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按照城中村改造有关政策编制修订的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经过征求村民意见,召开”两委”、”两议”会议通过并经金胜镇、国土资源分局、规划晋源分局、区城改办的审核已同意上报。现请示市城改办给予批准执行。3、太原市城改办关于《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的审查意见证实,2009年9月28日,太原市城改办向晋源区城改办回函,称晋源区贾家庄村上报的《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方案》已经市城改办业务会审查通过,请晋源区城改办做好方案的落实工作,监督拆迁安置进度,确保旧村拆迁和村民安置房建设任务按期完成,并督促该村按程序办理相关手续后开工建设。同时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抓紧组织编制《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方案》,积极推进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4、太原市城改办关于下发《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133划定)方案》的通知证实,2009年12月14日,太原市城改办向各有关单位下发文件,称《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133划定)方案》已经市城改办组织市规划局、市国土局及晋源区城改办联审会议通过,并报市政府批准。先将划定成果下发各单位。同时,贾家庄村要按照《太原市城中村改造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编制旧村拆迁改造方案,抓紧办理规划、土地、建设手续,推动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作。5、太原市城改办关于下发《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及关于太原市晋源区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范围划定方案的审查意见证实,2012年9月24日,太原市城改办向各有关单位下发《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建设用地规划》的通知,称该用地规划已经晋源区政府、市发改委、市住建委、市城改办、市国土局、晋源区国土局、晋源区房管局等有关单位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现将规定成果下发。该划定方案是办理城中村改造中涉及规划、土地、建设等相关手续的依据,但不可替代相关行政许可,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不得开工建设。6、太原市城改办关于下发《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调整方案》的通知及《关于晋源区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用地范围划定(调整)方案的审查意见》证实,2013年5月21日,太原市城改办向各有关单位下发通知,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用地规划调整方案已经市城改办、规划局、国土局会同晋源区联合审查,并报市政府批准。7、太原市晋源区城改办出具的关于金胜镇贾家庄城中村改造的情况说明证实,贾家庄村于2009年经市城改办函字[2009]178号文件批复《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133划定)方案》,晋源区城改办从市城改办接到一式三份文本通知后,向贾家庄村和金胜镇进行转交。贾家庄村村长王喜平前来领取,进行口头传达和告知该通知具体内容,要求依据该通知精神积极展开有关工作。按照市政府城中村改造实施意见,贾家庄村在划定范围后要进行编制改造方案(规划方案、拆迁方案、建设方案),并经村四议两公开通过,向金胜镇政府上报。由金胜镇政府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列入下一年度的改造计划村。由于晋源区贾家庄村未进行申请,后续工作没有实质性推进。8、太原市150个城中村基本情况表、及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宗地图证实,贾家庄村已向晋源区城改办提供本村现状人口数、土地总面积、耕地面积、宗地图等土地资料。9、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的会议记录证实,2009年5月18日贾家庄村成立开发公司,总经理是王喜平,经理赵全娃;2010年1月26日贾家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召开两委会议,就城中村改造及133划定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有关协议进行了研究,对2008年10月22日签订的合同在有关条款上进行了补充,认为补充协议切实可行;2010年3月27日党支部、村委会召开会议,决定对2009年3月10日以后和近期出现的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各违建当事人务必于2010年3月30日前对违章建筑进行拆除,否则村委会将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拆除;2010年4月19日贾家庄村党支部、村委会召开会议,就城中村改造情况再次研究,根据市区两级城中村改造的指示精神,本村城中村改造经有关部门批准划定约200余亩,可利用土地为100余亩,133安置房用地大约需30余亩,按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协议,供其100亩土地开发利用,现可利用70余亩;2010年8月19日党支部、村委会召开会议,就城中村改造实施准备阶段做了研究,由赵四全、赵某4具体负责有关事宜;2010年9月14日党支部、村委会召开会议,就城中村改造及”133”安置楼规划范围内用地围墙围建进行了研究,决定进行公开竞标;2010年9月16日两委会与竞标方召开会议,赵万生成为中标方。(三)其他书证1、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工程项目合同书证实,2008年10月22日,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委会(甲方)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约定为了顺应市场经济形势,配合政府加快城中村改造建设的发展,充分利用甲乙双方和各自优势,依据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就甲方名下的土地合作项目相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合同约定项目概况、合作方式、建设工期、利益分配及受补偿金支付办法、双方责任义务、物业管理、违约责任等各项条款。2、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的现金日记账、经费支出报销单、借条及赵全娃出具的证明证实,2010年12月31日,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贾家庄村村委会王喜平、赵某1发生现金往来,山西鼎益泰开发有限公司共支付围墙及保安费共计71万元。被告人王喜平与赵全娃分别于2010年12月11日(从张沁国20万)、2010年12月17日(10万)、2010年12月21日(5万)、2010年12月29日(5万元付爱文垒围墙款,24万元付王跃龙)从山西鼎益泰公司收取共计64万元。2010年9月25日,被告人王喜平从山西鼎益泰公司收取7万元。3、太原市城中村改造政策汇编第四条”城中村”改造建设可由村民委员会或改制后新组建的具有相应产权的单位在原地上拆迁改造,也可以与投资商联合改造建设或委托开发商独立改造建设。(四)被告人供述1、被告人王喜平供述证实,2010年9月从鼎益泰公司拿了7万元给老百姓补偿附着物款。2010年底山西鼎益泰公司一共付了我们71万元的垒围墙费用,是通过村委会给施工队付款的,预算是十几万,71万元包括人工费、保护围墙的看护费,还有占了部分村民的地的补偿费。之前鼎益泰公司支付过村民补偿费,但是由于垒围墙过程中又出现部分村民提出赔偿要求,为了把垒围墙工程顺利进行才支付的这些钱。71万元是陆续支付的,每次都是需要多少我跟鼎益泰公司的张某、赵某5说好以后,我和赵全娃去鼎益泰在杨家堡小区的办公室直接拿的钱,拿回的垒围墙款没有上村委会的帐。因为当时与鼎益泰公司谈的是通过村委会管理,当时我们也没有专门把这个钱入账,拿回来以后就直接支付给施工的赵万生了。付款通过村委会或村里的开发公司,由鼎益泰出钱,村委会负责将围墙建好。71万元垒围墙款拿回时间具体以我们给对方打的借条为准。2010年12月11日我和赵全娃打的借到张沁国现金20万元的借条,这个钱是赵全娃给村治保会保护围墙的人们开了工资了。2010年12月17日我和赵全娃打的借到山西鼎益泰地产公司现金10万元整付垒围墙款的借条,这个钱我安排赵全娃支付给赵万生了。2010年12月21日我和赵全娃打的借到山西鼎益泰地产公司现金5万元的借条,这个钱我让赵全娃付给了赵二娃、赵三娃垒围墙过程中的占地补偿款。2010年12月29日我和赵全娃打的借到山西鼎益泰地产公司现金5万元整付爱文垒围墙款的借条,这个钱我安排赵全娃支付给垒围墙的赵万生和赵爱文。2010年12月29日我和赵全娃打的借到山西鼎益泰地产公司现金24万元整付王跃龙的借条,这个钱是鼎益泰公司给我们村的王跃龙看护围墙的费用。2010年9月25日领取的7万元给了贾某28000元赔偿树钱,另外133垒围墙过程中还因为补偿村民赵某3的树苗好像还给过赵某3大几千元具体数额记不清了,还有2万元是因为当时我村村民赵福生在村委会对面盖房子过程中垒台阶堵了路,我带的村两委干部贾铁牛、崔三文、赵四全、贾二平、贾爱忠、王贵平、王建成去协调,结果双方发生了冲突后来和赵福生发生推扯,赵福生住了院,出院后我通过晋源刑警队李宏生调解后,赔偿给赵福生2万元。当时赔了赵福生15000元医药费,以派出所记录为准,没有在村里研究过,当时这个事情是因为村里的事和赵福生吵起来后发生的冲突,我认为是集体行为。还有16000元是赔偿了村民贾某2和赵某3各8000元的树款,6000元是因为拆了村民赵某2的房子赔了他的钱,剩余33000元是我个人平时和朋友们吃饭和买烟花了。(五)证人证言1、证人赵某1询问笔录证实,赵某1又名”赵全娃”。2008年村里和山西鼎益泰地产公司签订了城中村改造合同,村里和鼎益泰公司的赵某5、张沁国、张某三个人联系。签订合同后只垒了围墙,后续的开发没有进行。2010年9月25日鼎益泰公司7万元的收据没有我的签字,我应该没有经手过,是谁经手不太清楚。2、证人贾某2证言证实,2009年至今一直担任我们村的会计,出纳是赵某6。村委会账上没有收过鼎益泰公司的垒围墙款,2010年9月25日收款收据复印件收到鼎益泰开发公司7万元整,收款人是王喜平,不是我开的,7万元的事王喜平没有和我说过,我不知道这个事。2010年垒围墙的那段时间,垒围墙的地段有我家种的树苗了,当时王喜平给过我和我兄弟贾亮明一共8000元左右,具体数字记不清了。我这里没有王喜平担任村长期间因公支出未报销的票据,没有保管王喜平交给的现金。3、证人赵某6(村委会出纳)证言证实,2006年至今一直担任我们村的出纳,会计是贾某2。王喜平担任村长期间关于133项目我经手发放了400多万元青苗款,具体在账目里有记录,我经手发放的133的相关补偿款没有帐外直接支付的情况,全是从账上提的钱。王喜平没有直接交给我现金给村民发放的情况,我经手的钱村委会账目有记录。2010年9月25日收款收据复印件收到鼎益泰开发公司7万元整,收款人是王喜平,我从来没有见过,王喜平从来没有和我说过,我这里没有王喜平担任村长期间因公支出未报销的票据。4、证人赵某5(2010年在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项目经理)证言,我2010年在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公司担任项目经理时和贾家庄村有联系,公司法人是张某,我们在贾家庄村搞133的工程,联系的是村长王喜平,书记贾铁牛,我主要是跑133工程的手续,办理城改办的手续和土地转用手续,我们公司给村委会前期的青苗等补偿费用,大概八、九百万。2010年9月25日的7万元是公司给村里开发公司赵全娃的,是垒围墙的钱,给的是现金。2010年9月至12月我公司分6次支付了贾家庄村71万元的垒围墙费用,当时王喜平和我说这些钱有的是垒围墙的费用,有的钱是补偿村民的补偿款,还有一些是看护围墙的费用。2010年9月的7万元,当时王喜平和我说是133圈地垒围墙途径贾家庄村民的地和树苗了,需要补偿村民一些费用,后来经过张沁国同意后,我支付给了王喜平7万元的补偿费。5、证人张某证言证实,我是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开发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133的房地产开发项目。2007年左右我哥哥张沁国和贾家庄具体谈的合作开发事宜,后来张沁国去世后我开始和贾家庄村接触,具体是与王喜平接洽。公司陆续支付给贾家庄村青苗补偿费500多万元,围墙款71万元,其他的以财务账为准。我哥哥去世前一段时间曾经因为垒围墙的事给贾家庄村的村民王跃龙付过一些钱,具体情况不清楚。6、证人贾某3(别名”贾铁牛”)证言证实,2010年具体时间记不清,因为我们村集体的事,当时村民赵福生在村委会对面垒台阶,占了村集体的地,村委会让他往回缩,赵福生不同意,后来发生肢体冲突,导致赵福生后来住院,当时除了赵某4,村两委成员和治保主任都在场,听王喜平说过赵福生要求赔偿了,村里没有从账上给赵福生支付过赔偿费用,王喜平告我说是后来给过赵福生钱,具体赔了多少钱现在记不清了,他没具体说怎么处理,与赵福生的纠纷是村集体的事,王喜平光是跟我说他处理,我想事情解决了就行也没有多想,赔偿赵福生的事情村两委没有开会说过,王喜平和我单独商量过,他说他来想办法出了这个钱,我同意。7、证人赵某4证言证实,赵福生是我大爹,我后来听说他让村委会的人给打了,听说是因为赵福生家里垒台阶和村委会发生的纠纷,我去了后他们也不告我是谁打的人,后来我大爹还住了院,当时在场的有村长王喜平、书记贾铁牛、副村长贾二平、赵四全、治保会的贾爱中和王贵平等,村干部和治保会的都在了。最后怎么处理的不知道,听我大爹说要过医药费,不清楚村委会是否因为这个事赔偿过赵福生。8、证人贾爱中证言证实,2010年夏天,当时村长王喜平在村委会和我说是赵福生家里准备盖楼梯占了集体的地,叫我们村委会的人一起出去制止他,后来村两委的贾铁牛、贾二平、赵四全、赵某4、崔三文等还有我和王贵平一起去找赵福生协商,后来王喜平的弟弟王贵平和赵福生发生口角,赵福生打了110报警,还住了院,后来是村委会出面处理的,最后赵福生家的台阶也缩回去了,怎么处理的不清楚,王喜平没有和我说过这些事,不清楚费用谁支付的。9、受案登记表、现场治安调解协议书、诊断证明书、收条证实,2010年5月12日贾家庄村委会制止赵福生家盖台阶发生纠纷,赵福生和王喜平均受伤,2010年12月12日双方在公安机关的主持下达成协议,王贵平赔偿赵福生医药费15000元整,收到赔偿款后赵福生不再追究王贵平的任何责任,王喜平不追究赵永红的任何责任,赵福生收到赔偿款15000元。10、证人赵某3证言、贾家庄村133城中村改造补偿金发放登记表证实,我和我二哥赵二黑种的枣树在133改造范围内,村长王喜平说是要配合村里城中村改造我的枣树需要去除,村里统一按每棵树50元补偿的我,一共补偿了6000元,后来王喜平又给我补偿了8000元。由于我家枣树全部挂果,而且都是老树,当时就跟王喜平提出补偿的标准太低,要求再给我补偿一部分,后来王喜平也同意,就多补了8000元。当时种的120棵树,在村北芽子地,统一领取的每棵50元的钱村里有手续,我本人签字领取的,后来王喜平给的8000元没有手续,2010年冬天给的,单独给我的,好像是我去王喜平家拿的。11、证人赵某2证言、保证书证实,王喜平当村长时因为村里拆我家的房子给过6000元的补偿款,当时王喜平说经村两委会研究决定,为保护我村土地合理利用,要求我拆除位于我村东面孟家地的部分房屋,后来村委会给我出具保证书,在我带头拆除房屋以后如其他村民再度出现违规建筑,村委会将按每平米500元给我补偿,在我拆除以后村里其他村民的违章建筑都没有拆除,后来我就找王喜平要求赔偿我的房屋,通过协商以后王喜平支付给我6000元的补偿款。6000元王喜平没说具体怎么来的,村里出具保证书以后过了1个多月不到2个月,2010年的5月份左右给我的,给钱时没有出具领款手续,是王喜平单独给的,在我们村他的银灰色的沃尔沃轿车上给的我。(六)量刑方面的证据1、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出具的山西省2014年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证实,2014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喜平家属王东东向办案单位交回案件款人民币60000元。2、侦查终结报告、传唤证证实,2014年12月25日,晋源区纪委向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检察院移交太原市晋源区金胜镇贾家庄村原村委会主任王喜平涉嫌贪污的案件线索,2014年12月26日,被告人王喜平被办案单位传唤到案。针对公诉机关指控及被告人王喜平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护、辩解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评判意见如下:(一)关于本案的定罪:城中村改造是指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村庄的村民转为居民,撤销村委会建立居委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为股份制经济组织,集体土地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按照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城中村改造以太原市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按照”政府主导、以区为主、项目捆绑、各区统筹、市场运作、扎实推进”的原则实施。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工作协调领导组(以下简称”市领导组”)为全市城中村改造的领导机构。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本行政区城中村改造工作。各区(管委会)城中村改造领导组及其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城中村改造工作。城中村改造可采取政府、社会、村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联合投资等模式。由此可见城中村改造的主导部门为政府,村委会在实施城中村改造过程中配合政府实施土地测量、人口统计等工作。本案中,晋源区贾家庄村于2007年3月9日被列入太原市城中村改造名录并予以公布。2008年10月22日,贾家庄村村委会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2009年12月14日,《贾家庄村城中村改造安置用地规划(133划定)方案》经市城改办组织相关部门会议通过,晋源区城改办将此通知向贾家庄村村委会及主任王喜平传达,要求贾家庄村按照要求进行编制改造方案,向金胜镇政府上报。城中村改造的主导、决定机关为人民政府,城中村改造涉及面广、牵涉点多、矛盾突出,不仅涉及将村民改为居民、村委会改为居委会,更要进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土地性质的变更,这些均不是村委会可以主导或者决定的,村委会在城中村改造过程中的角色应该为配合政府实施土地测量、人口统计等城中村改造工作。虽然本案贾家庄村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了工程项目合同书,且单从合同书的形式上看,系贾家庄村集体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之间所签订的一般投资开发合同。但双方签订合同的前提是贾家庄村已被列入城中村改造名录,且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知情;内容是对贾家庄村所属土地进行合作开发;方式是贾家庄村以土地作价入股,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提供开发建设所有费用。从该合同的前提、内容、方式来看,整个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关键在于政府城中村改造能否顺利推进,整个合同能否顺利履行的核心依赖于政府城中村改造的相关配套政策能否顺利实施。脱离了太原市及晋源区政府,仅贾家庄村村委会是不能更不可擅自与开发商签订涉及改变村集体性质及村土地性质变更的合同的;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愿意在贾家庄村投资开发,亦是依赖于政府对贾家庄村的相关城中村改造政策及文件。综上,被告人王喜平作为原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其犯罪行为发生在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工程项目合同书之后,发生于协助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政府从事城中村改造的过程中,其所利用的”职务之便”亦产生于”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的过程中,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所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论,符合贪污罪的主体构成要件。故被告人王喜平之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喜平的辩护人关于被告人王喜平之行为不构成贪污罪,构成职务侵占罪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本案的量刑: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是能否对被告人王喜平所述支付给赵某2的补偿款6000元,支付给赵某3的补偿款8000元及支付给赵福生的15000元等费用予以核减。而争议焦点中涉及的费用涉及三部分。第一部分是被告人王喜平于2010年5月曾经支付给赵某26000元(因村委会向赵某2出具了保证书,要求赵某2拆除其村东面的部分房屋,在赵某2拆除后村里其他村民的违章建筑都没有拆除,后赵某2找王喜平要求补偿,通过协商王喜平给赵某2支付现金6000元)。第二部分是2010年冬天左右的时间,被告人王喜平向曾经已经收到6000元补偿款的赵某3支付了8000元(赵某3陈述他和他二哥的枣树在”133”改造范围内,村长王喜平说是要配合村里城中村改造,早熟需要去除,村里统一补偿了6000元,后由于赵某3家的枣树已全部挂果,而且都是老树,后来赵某3向王喜平提出补偿标准太低,要求再次给他补偿,后王喜平给赵某3多补了8000元)。第三部分系2010年5月12日,因贾家庄村委会为制止村民赵福生家盖台阶发生纠纷,赵福生与村委会主任王喜平均受伤,后双方自愿达成治安调解协议书,被告人王喜平之弟弟王贵平赔偿赵福生医药费15000元。关于最终是否核减,本院认为,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是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贪污罪的客观方面,主要是对公共财物的非法占为己有。本案中,被告人王喜平个人从开发商处”领取”了7万元的费用,主要目的用于城中村改造过程中开发商垒围墙时对村民的补偿。而本案被告人王喜平确实向赵某2支付补偿款6000元,支付给赵某3补偿款8000元,赵某2、赵某3的陈述能够与被告人王喜平的供述相互印证,被告人王喜平对该两笔款项并不具有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该14000元不宜计入被告人王喜平个人贪污或职务侵占的数额,对该14000元,应当依法予以核减。而关于被告人王喜平供述其对赵福生的赔偿款15000元,该费用是否应由村委会支出,或是否应该从开发商处获得的补偿款处支出无法核实,故该15000元本院认为不应核减。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喜平作为原晋源区贾家庄村村委会主任,利用其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城中村改造工作的职务之便,在他人不知情的情况下,收取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给村委会的48000元后不入账并非法占为已有,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喜平对其私自从山西鼎益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收取7万元款项的事实表示认可,其关于自己不构成贪污罪及犯罪数额应为33000元的辩解意见,不影响对其自愿认罪的认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喜平的家属在案发后主动代其将赃款退至办案单位,该情节,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喜平及其辩护人的其他辩解、辩护意见,合理部分充分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王喜平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喜平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6年12月25日止。)二、已退至办案单位的60000元,其中的48000元依法予以没收,剩余12000元,返还被告人王喜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刘 婧代理审判员  冯韶林代理审判员  边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武颖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