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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民一初字第78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高某与贺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贺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民一初字第789号原告:高某。被告:贺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贺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高某负担。审判员  宋建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田玲巧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