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芷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5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杨盛清与杨殿文申请支付令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盛清,杨殿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芷执字第112号申请执行人杨盛清,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土桥乡。被执行人杨殿文,男,侗族,住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麻缨塘乡。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芷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杨盛清与杨殿文申请支付令一案中,确定被执行人杨殿文偿还申请执行人杨盛清的债务108500元,被执行人杨殿文已偿还83622元,尚欠24878元,因被执行人杨殿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芷民督字第1号支付令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光辉代理审判员 龙 波代理审判员 吴鹏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备 微信公众号“”